總綱
Master
第一條:本社團全名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布利歐管樂團。」
I.The full name of the community: Brio Ming Chuan University Taoyuan Campus Symphonic Band.
第二條:社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五號。
II.Located in No.5, Deming Rd., Guishan Township, Taoyuan County 333, Taiwan (R.O.C.)
第三條:本社宗旨為:
1.藉音樂演奏練習與表演提高社員生活品質
2.調適身心,對於壓力等負面情緒的抒發作用。
3.帶動校園音樂風氣。
III.Brio's purpose:
● To improve members' the quality of life by music performance
● To Adjust our mind, relieve pressure
● Bring music atmosphere on campus
第四條: 本社原則上聘請一位專業指導教練及一位行政指導老師。
IV.In principle, to hire a professional instructor and a teacher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The full name of the community: Brio Ming Chuan University Taoyuan Campus Symphonic Band.
第二條:社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五號。
II.Located in No.5, Deming Rd., Guishan Township, Taoyuan County 333, Taiwan (R.O.C.)
第三條:本社宗旨為:
1.藉音樂演奏練習與表演提高社員生活品質
2.調適身心,對於壓力等負面情緒的抒發作用。
3.帶動校園音樂風氣。
III.Brio's purpose:
● To improve members' the quality of life by music performance
● To Adjust our mind, relieve pressure
● Bring music atmosphere on campus
第四條: 本社原則上聘請一位專業指導教練及一位行政指導老師。
IV.In principle, to hire a professional instructor and a teacher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團員權利及義務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embers
第五條: 凡本校對管樂有興趣之學生皆可報名成為本社社員。
V.The students who are all in Ming Chuan University are interested in Symphonic Band can be entry into Brio's members.
第六條: 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VI.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ay the charges.
第七條: 準二年級或三年級社員有被選舉為社團幹部之權利。
VII.Second or third of 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be elected as the cadres.
第八條: 有關社員退社問題應交由社團幹部共同討論決定之。
VIII. About retiring members' issue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cadres to discuss the decision.
第九條: 社員有參與社員大會之權利。
IX. 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General Assembly.
第十條: 社員有參與社團練習,樂器維護與保養之義務。
X.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exercises and maintain Instruments.
第十一條:社員有參與社團演出及其相關工作之權利與義務。
XI.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performance and related works.
第十二條:社員私下借用樂器應向器材管理者登記姓名學號及借用日期,並告知社長。
XII.Borrowng Instruments in private should be registered instrument number and student ID, and date with equipment manager,asking the cadres.
第十三條:社員行事有危及社譽或嚴重違反校規者。得經由社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在社員大會表決通過開除其社籍。
XIII.Members acting in a threatening or serious Brio's reputation or breaking the school rules. Have more than one third by the president or members suggested it and vote s by members in the General Assembly .
第十四條:退社之社員提出申請後即使同意退社也無法退還其餘社費。
XIV.Retiring members who are agreed can not return the rest of Brio's fee.
V.The students who are all in Ming Chuan University are interested in Symphonic Band can be entry into Brio's members.
第六條: 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VI.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ay the charges.
第七條: 準二年級或三年級社員有被選舉為社團幹部之權利。
VII.Second or third of 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be elected as the cadres.
第八條: 有關社員退社問題應交由社團幹部共同討論決定之。
VIII. About retiring members' issue should be referred to the cadres to discuss the decision.
第九條: 社員有參與社員大會之權利。
IX. 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General Assembly.
第十條: 社員有參與社團練習,樂器維護與保養之義務。
X.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exercises and maintain Instruments.
第十一條:社員有參與社團演出及其相關工作之權利與義務。
XI.Members have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performance and related works.
第十二條:社員私下借用樂器應向器材管理者登記姓名學號及借用日期,並告知社長。
XII.Borrowng Instruments in private should be registered instrument number and student ID, and date with equipment manager,asking the cadres.
第十三條:社員行事有危及社譽或嚴重違反校規者。得經由社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在社員大會表決通過開除其社籍。
XIII.Members acting in a threatening or serious Brio's reputation or breaking the school rules. Have more than one third by the president or members suggested it and vote s by members in the General Assembly .
第十四條:退社之社員提出申請後即使同意退社也無法退還其餘社費。
XIV.Retiring members who are agreed can not return the rest of Brio's fee.
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and cadres duties
第十五條:社長 President
職務:
(1) 總理社團一切事宜。
(2) 召開各類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盡力爭取社團應有之權利。
(4) 傳達學校與社團之間事務。
(5) 幹部間若有爭執,除章程規定外,社長須居中協調。
(6) 精通學校各項與社團有關之程序,如撰寫公文或場地協調等。
第十六條:副社長 Vice President
職務:
(1) 協助社長處理相關事務。
(2) 各類會議之召集聯絡。
(3) 無論內外皆需對社長負責。
(4) 負責每次團練點名(製作點名表每次團練簽到)。
(5) 聯繫社員(總分部長)。
(6) 掌控團練準備工作(監督社員場佈)。
(7) 緊急狀況代理社長。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Student Conductor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周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第十八條:譜務 Spectrum Services
職務:
(1) 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2) 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3) 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4) 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的譜。
(5) 整理brio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整)
第十九條:文書 Instrument
職務:
(1) 負責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及建檔。
(2) 保管社團各會議之記錄保管並詳加整理。
(3) 記錄每次開會紀錄。
(4) 回收回饋單及反思日誌(活動心得)以申請服務學習用。
(5) 負責每次活動照片整理和收集。
第二十條:活動 Activity
職務:
(1) 負責社團內部各項活動規畫。
(2) 策劃每次活動細節以及流程。
(3) 收集音樂會資訊供團員參考。
(4) 有大型音樂會負責找店家拉贊助。
第二十一條:公關PR
職務:
(1) 負責社團對外部合作對象連絡等事宜。
(2) 發布社內活動訊息(EX:銘傳一週.社團家族.網路……)於每周三前發訊息給銘傳一週,告知我們下周的活動。
(3) 聯絡友校各活動,並發送邀請函。
(4) 負責設計布利歐社團網頁並隨機更新。
(5) 編輯校友資料
第二十二條:總務 General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活動於10天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料)+製作社費清冊。
第二十三條:美宣 Art and Advocacy
職務:
(1) 社團美術及宣傳書面之負責人。
(2) 規劃各項活動之場地佈置。
(3) 活動海報設計(海報設計完成需交JPG檔給西瓜姊)、文宣設計、製作邀請函、傳單、節目冊等。
(4) 海報張貼、宣傳單發送。
第二十四條:器材 Equipment
職務:
(1) 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 負責樂器出清事宜。
(3) 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風,延長線等)。以及舞台的準備室,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 清點樂器+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所擁有備品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 外借樂器登記+督促歸還。
(6) 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職務:
(1) 總理社團一切事宜。
(2) 召開各類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盡力爭取社團應有之權利。
(4) 傳達學校與社團之間事務。
(5) 幹部間若有爭執,除章程規定外,社長須居中協調。
(6) 精通學校各項與社團有關之程序,如撰寫公文或場地協調等。
第十六條:副社長 Vice President
職務:
(1) 協助社長處理相關事務。
(2) 各類會議之召集聯絡。
(3) 無論內外皆需對社長負責。
(4) 負責每次團練點名(製作點名表每次團練簽到)。
(5) 聯繫社員(總分部長)。
(6) 掌控團練準備工作(監督社員場佈)。
(7) 緊急狀況代理社長。
第十七條:學生指揮 Student Conductor
職務:
(1) 為社團練習負責人,監督社員在樂曲上的進度,和指揮老師聯繫安排團練進度。
(2) 指導各部社員在樂曲上的技巧或音樂性呈現。
(3) 負責每周團練(並於團練前兩天將練習曲目告知團員及譜務。
(4) 協助和督促團員團練和分部練習,統計各分部練習時間。
(5) 和社員討論練習曲目。
第十八條:譜務 Spectrum Services
職務:
(1) 負責社團所有樂譜或相關檔案之管理。
(2) 管理總譜和存譜(蓋章)。
(3) 影印每次新的練習譜。
(4) 在每次團練之前確定並印出各聲部練習所需的譜。
(5) 整理brio藏譜目錄(查每份譜都是否完整)
第十九條:文書 Instrument
職務:
(1) 負責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及建檔。
(2) 保管社團各會議之記錄保管並詳加整理。
(3) 記錄每次開會紀錄。
(4) 回收回饋單及反思日誌(活動心得)以申請服務學習用。
(5) 負責每次活動照片整理和收集。
第二十條:活動 Activity
職務:
(1) 負責社團內部各項活動規畫。
(2) 策劃每次活動細節以及流程。
(3) 收集音樂會資訊供團員參考。
(4) 有大型音樂會負責找店家拉贊助。
第二十一條:公關PR
職務:
(1) 負責社團對外部合作對象連絡等事宜。
(2) 發布社內活動訊息(EX:銘傳一週.社團家族.網路……)於每周三前發訊息給銘傳一週,告知我們下周的活動。
(3) 聯絡友校各活動,並發送邀請函。
(4) 負責設計布利歐社團網頁並隨機更新。
(5) 編輯校友資料
第二十二條:總務 General
職務:
(1)為社團財產之管理人,負責財務方面之調度與記錄並製作明細表。
(2)不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社團財務管理和紀錄每次活動花費&收集發票。
(4)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讓社員了解每個月經費剩餘)。
(5)每月核銷活動與撰寫成果報告書(每次活動於10天內進行核銷)。
(6)掌握社費收支(列出社員繳交社費資料)+製作社費清冊。
第二十三條:美宣 Art and Advocacy
職務:
(1) 社團美術及宣傳書面之負責人。
(2) 規劃各項活動之場地佈置。
(3) 活動海報設計(海報設計完成需交JPG檔給西瓜姊)、文宣設計、製作邀請函、傳單、節目冊等。
(4) 海報張貼、宣傳單發送。
第二十四條:器材 Equipment
職務:
(1) 定期清點樂器檢查保養之優劣程度。
(2) 負責樂器出清事宜。
(3) 每週團練前,確定借好所有器材(麥克風,延長線等)。以及舞台的準備室,燈光、布幕是否能開。
(4) 清點樂器+編號(製作我們自己的樂器清單和圖片資料以及學校所擁有備品清單和圖片資料),每項備品報價。
(5) 外借樂器登記+督促歸還。
(6) 樂器、器材借用管控。
會議
Conference
第二十五條:本社團於每學年結束前召開全體社員大會,選舉下任社長。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長於每學期開始後與學期結束前應參加學校舉辦的負責人大會。
第二十七條:依各項活動舉辦籌會、行前會以及檢討會。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長於每學期開始後與學期結束前應參加學校舉辦的負責人大會。
第二十七條:依各項活動舉辦籌會、行前會以及檢討會。
經費
Funding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
1. 社員繳納。
2. 學校補助。
3.各項表演之報酬。
第二十九條:本社社員繳納之金額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條:凡遇重要活動所需額外經費,須依程序請學校視財力補助。
1. 社員繳納。
2. 學校補助。
3.各項表演之報酬。
第二十九條:本社社員繳納之金額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條:凡遇重要活動所需額外經費,須依程序請學校視財力補助。
章程施行與修改
Constitution and modify the implementation
第三十一條:本社團組織章程經社長公佈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由社團一幹部提議,三分之二幹部人數出席後,出席人數過半決議修改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由社團一幹部提議,三分之二幹部人數出席後,出席人數過半決議修改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President election and the method of cadres
第三十四條:凡本社社員均具候選社長之權利。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團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
第三十五條:前一學期成績操性七十五分以上,為受記過處分總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若有特殊情況則須上報告書至學校。
第三十六條:本社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社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三十七條:本社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社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三十八條:本社社長之彈劾及罷免,若社長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 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第三十九條: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
第四十條: 本社之學生指揮產生方式為欲擔任之社員自行找時間與上屆學生指揮教學,一段時日後實習數次,再經由全社員投票。
第四十一條: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皆由全社員提名投票表決選出一人。
第三十五條:本社之社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社團任一人提名並由全社團投票表決或社團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
第三十五條:前一學期成績操性七十五分以上,為受記過處分總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若有特殊情況則須上報告書至學校。
第三十六條:本社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社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三十七條:本社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社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三十八條:本社社長之彈劾及罷免,若社長在位期間有任一讓社員認為不適任之事,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案連署後,召開社員大會表決,並經全 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通過罷免。
第三十九條:本社之副社長由社員提名,社團全員進行表決或社員自願擔任,當屆之一學年度。雖無硬性可否連任規定,原則上不宜。
第四十條: 本社之學生指揮產生方式為欲擔任之社員自行找時間與上屆學生指揮教學,一段時日後實習數次,再經由全社員投票。
第四十一條:本社各組織所有幹部,皆由全社員提名投票表決選出一人。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四十二條:本社之社務推動與活動舉辦,應受本社指(輔)導老師之督導與協助。
修訂條文之前、後內容說明
Amendments before and after the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佈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
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公佈 第四章會議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四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五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六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七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八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一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廢除公佈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八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九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一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三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九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四條
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公佈 第四章會議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四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五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六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七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八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條
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二日 新增公佈第七章社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一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廢除公佈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八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九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一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三條
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 修正公佈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十九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二條
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公布第三章社團組織與幹部職責第二十四條